租屋定型化契約 學者︰私契也應納管
張金鶚指出,該草案並未明定以租屋為業個人的認定標準,究竟三間、五間或十間以上出租,才屬於以租屋為業,地政司必須說明。
他建議,可以比照國稅局的查稅標準,一年內買賣三戶或五戶以上的個人,便視為以買賣房屋為業,做為查稅與課稅標準。
張金鶚認為,個人與法人其實沒有差別,都有報稅與繳稅的義務,因此,為促使租屋市場透明化,未來必須考量將個人房東也納入管理對象。
房仲業者指出,一般以租屋為主的企業,通常都會遵守法規,讓房客可以申報房租支出扣抵綜所稅,也可申請政府的相關租金補貼;反觀私契,房東為規避稅負,通常會在私契上加註租金不得當做報稅之用,這個現象其實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