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申報租金過低 恐補稅挨罰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針對未列報房屋出租租賃所得者,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重新核定租賃所得,要求納稅人甲君補繳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說,甲君不服並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國稅局核定的租金收入過高,與事實不符,但經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均遭駁回,確定必須依法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針對約定租金偏低,國稅局依法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官員強調,國稅局是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針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來逃避所得稅,因此設有當地一般租金水準。
國稅局官員指出,所謂「當地一般租金水準」,指的是財政部每年頒布的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水準作為判斷基準。以台北市103年度的租金水準為例,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租金收入只要高於這項水準,就不必擔心「低報」租金收入的問題。
(工商時報)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