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款未交付信託 將開罰建商
羅鈞盛已與縣府建管、地政單位聯繫,未來建案完工前,會以副本通知消保官,如查獲建案出售未依規定將購屋款交付信託,第一次罰3萬到30萬元,第二次5萬到50萬元,並可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
內政部民國100年間修正頒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機制,但不少賣方會以「幫購屋人省荷包」說詞,另立契約規避。
羅鈞盛在全國消保官會議中,提案要求檢討「預售屋履約保證與契約自由何者優先」,指內政部雖頒布履約保證機制,卻不是硬性規範,應檢討及做更明確的規範。
他曾受理購屋糾紛,有建商提出「交付信託,購屋人還要負擔5%的費用」說詞,指購屋款1千萬元,購屋人得負擔50萬元,便以「幫購屋人省荷包」為由取消交付信託。
羅鈞盛強調,「未定履約保證」一旦建商惡意倒債,購屋人毫無保障;新竹黃姓建商因投資失利,以高回收報酬為詞遊說購屋,不少人拿出儲蓄,甚至退休金買房,黃吸金約10億後即捲款逃大陸躲藏。
全國消保官會議最後做出結論,認為業者不得用個別磋商方式,造成對購屋人不利的結果,羅釣盛在接到公文後,已稽查5家,尚未發現違規。(2016/08/15 07:41:47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