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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啟動社會住宅元年 住宅法修正案三讀

啟動社會住宅元年 住宅法修正案三讀





為落實居住正義,立法院院會今天完成住宅法修正案三讀。修正條文明定,社會住宅應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從現行10%大幅提高到30%;房東租給接受租金補貼的弱勢房客,租金收入可免除併入綜合所得稅,但免除金額以1萬元為限。

立法院長蘇嘉全20日下午召集朝野協商,處理住宅法修正草案,針對對弱勢者租金補貼、原住民社會住宅,朝野達成共識並簽字,隨後於院會進行二讀;不過,由於上會期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當天未出席協商,為尊重主審召委,朝野同意延至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住宅法修正條文明定,社會住宅應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從現行10%大幅提高到30%,落實居住正義。此外,弱勢者若現在承租的是違建,也可以申請三年補貼,做為社會住宅蓋好之前的緩衝。

修法增設「公益出租人」制度,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額度最高1萬元。此外,主管機關未來依照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的收益,得做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應該收歸國庫的規定限制。

此外,新增2項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每半年公告中央補助地方住宅經費及執行狀況。

附帶決議指出,住宅法立法目的不僅應解決都會地區青年及弱勢民眾住宅需求,更應兼顧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之居住正義,避免因資源分配不均,過度集中於直轄市及都會地區,擴大城鄉差距。

因此主管機關應每半年定期公告中央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關經費,以及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狀況,並針對財政能力不佳縣市建立適當經費補助標準,不應以競爭型計畫限制偏遠及離島地區之發展。

另外,有關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主管機關應協助寬籌經費、人力。涉及承租者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2016/12/23 經濟日報)